2016年5月10日 星期二

自 然/ 柯志明教授

自 然

柯志明
20160510 講於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生態人文學家咖啡館」

Photo: Jonathan Kos-Reed
        Raymond Williams在他那本有關文化與社會的小詞典《關鍵詞》(Keywords)中認為「自然也許是語言中最複雜的詞」。確實,要釐清這個概念並不容易,因為「自然」的意涵會因不同的文化情境、語言脈絡、學說領域而有所不同。但無論多麼複雜,原則上我們都可以循著語言線索釐清一個字詞的意義,即便它的意義會隨著歷史浮動。那麼,「自然」(nature)這個概念究竟有些什麼意涵?這些意涵又會各自引生什麼問題?若能稍回答這兩個問題,將有助於釐清有關「自然」的許多糾葛與爭議。

        1.在詞源上,漢語的「自然」與英文的“nature”的意義不全然一致,甚至頗有差距。漢語的「自然」原本指非人為造作而自己如此之意,與「人為」、「人文」或「文化」相對,所謂「崇尚自然」或「任其自然」,都有拒斥人為造作之意。
        英文的nature則來自拉文的natura,動詞nascor有「生產、出生、生長、開始」之意,其義對應於希臘文的physis,進而引生有事物的「本性」之意。據此,人亦不能自別於nature,也不可能無nature,兩者不必然對立。
       今天因語言思想的密切交流,漢語的「自然」與英文的nature則已有許多通義。下文就陳述「自然」的幾種通義以及其相關問題。

        2.首先,「自然」指物理世界,也就是所謂的「大自然」(Nature)或宇宙(universe or cosmos)。這是現代文化言談「自然」最通行的意思,也現代科學家們所研究的對象。這個自然就是我們身處其間而可經驗、觀察、認識、思想的對象。
        一般而言,這個自然由物質(matter)構成,充滿得以運行的能量(energy),並遵循著統一的自然律(laws of nature),一直處在時空的變動中。簡言之,這個自然宇宙有物質性、空間性、時間性、規則性與統一性。依此,人是自然的一分子,不可能脫離自然,因而人及其一切作為表現都是自然現象,因而只能透過自然解釋(natural explanation)加以理解。
        許多人認定這個自然是唯一的世界,也是唯一的存在,沒有自然之外的存在,也就是沒有諸如上帝、天使這樣的所謂超自然存有。這就是自然主義世界觀(naturalistic worldview)。但有許多人認為有超自然存有,他們可介入自然且不受自然限制。
       這個意義的自然的基本問題是:為什麼會有這個自然宇宙?為什麼宇宙是如此存在,如具規律性、統一性、數學性,又有生命與位格(人)?宇宙是無限的還是有限的?對此,概略有兩種答案:第一種答案肯定宇宙由一位超自然的無限位格上帝所創造,換言之,宇宙有其外部起源,其自身是偶然的、有條件的,非永恆的,但卻是有價值與意義的;另一種答案則認為宇宙是無限的、永恆的、自足的,它自己如此,沒有外部。這兩種觀迄今仍一直爭論不休。

       3.第二,「自然」指所有非人為造作的現實事物及其特質。據此,自然與人文或文化相對,人的作為、作品都不被視為自然現象。
        在這個意義上,自然與人文原則上分屬不同的存在領域,可以說,自然屬於物質領域並受物理法則支配,而人則屬於心靈或精神領域,具有不受物質及其法則支配的思想、意志與情感能力。也就是說,人雖然存在於自然中而且也受制於自然法則,但是人仍(至少部分)具有超越自然的心靈能力,以致於可以表現出認識、支配、否定、改造自然的能力。總之,人不完全是自然的一分子。
        如果自然不同於人的文化,那麼,與第一種對自然的理解相反,我們無法對文化進行自然主義的解釋(naturalistic explanation)。也正因此,因人的存在可推知自然不是一個唯物論的、機械論的、決定論的封閉系統,而有產生新事物與新可能性的開放性。簡言之,自然與自由並立。自由可介入自然,自然亦可彰顯自由。若然,由人的存在而推知有超自然又能決定自然的位格存有者就是合理的設想。
        這種自然觀的問題是:人與自然的關係究竟為何又應該為何?人在自然中有其獨特的地位嗎?人應該如何看待與對待自然?現實自然是一個理想的世界嗎?人不應介入自然嗎?兩者的統一根據何在?

        4.第三,「自然」指存有(Being)自身,含有形的物質或無形的心靈。在這個意義,凡存在的都是自然的一部分,也都是自然的,因而沒有不自然、非自然、超自然的存在。不但如此,一切存在都受自然法則支配而必然如此,因而沒有非必然或偶然的存在。這是Spinoza及其現代追隨者(如Arne Næss等深層生態學家們)所持的自然觀。
     這種自然觀的基本問題是:自然本身是否為一位格(Person)或自我?作為自然一部分的人是否有自我決定的自由?現實的自然世界是否有偶然性?現實世界發生的一切事(包括人的行為)是否皆必然如此?若然,道德與價值判斷有何意義?

      5.第四,「自然」也指事物自身的本質特性(essential quality)或固有特質(inherent properties),故有「本性」(nature)之意。前者指事物作為該事物的本質(essence),如人的本質在於作為有限之肉體與無限之心靈的結合(Paul Ricoeur);後者指事物生(存在)而具有的特質,如飲食男女是人的天性(inborn character,即告子所謂「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
        事物的本質是定義與分類之所可能的現實根據。如果事物沒有本質與固有特性,那麼事物的殊相(particularity)就不可能,定義與分類就沒有現實根據。然而,事物的殊相是明顯的,而人正式透過殊相認識事物的本質或本性。
        作為本性之自然的最大問題是:如何知道且確定事物的本性?事物有與他物有別的獨特本性嗎?

        6.第五,承接第四個意義,「自然」指事物的正常存在樣式。所謂「正常存在樣式」就是事物在自然界中的常態(normal state)或理想(ideals),也就是事物之本質特性或固有特質所表現的狀態。雖然常態現象或許有例外,但常態本身確實代表一種自然特質;而且事物(尤其生物)正是以常態的自然特質存在,並因而肇生一個豐美的生態自然。例如,人有男女性別,兩者具有相異但相契合的生理構造,兩者會相互欲求,並且其性結合能生育新人類生命,繁衍後代,延續同種生命。更重要的是,除了微乎其微的變異例外,所有動物也都有雌雄兩性。這就是包括人在內的「動物性自然」(animal nature)。
        依此,若有生來沒有四肢的狗、一個身體卻有兩個頭的嬰兒、只對同性別者有性慾望或情感的人等等,則我們會認為這些動物都不正常,即不自然,因為牠們沒有正常的存在樣式。就此而言,我們必須說,自然界有「不自然的」(unnatural)現象,也就是說,並非自然界的現象都是自然的;不,有些自然現象被我們視為「不自然」,即違反正常的存在樣式。
        在此,自然具有規範意義(normative meaning),我們據以分別與評價自然物之好壞。我們的日常語言一直保持著「自然」這個語詞的規範意義,例如,醫學所認定的「畸形」(deformation)就是預認了一個有關健康、健全身體的「自然」標準。我們認為能實現事物的本性及其正常存在樣式就是好的,愈如此愈好;反之,則不好,愈不能如此愈不好。Simon Blackburn就認為「自然的不同概念都一直有著倫理的隱義(ethical overtone)」。當然,自然的規範意義離不開其存有意義,因為事物的本性是其價值的判準。
        對此的問題是:所謂「常態」有其存有意義或只具歸納的統計意義?自然為什麼會有「反常態」(不正常)的現象?反常態又意味著什麼?或者,自然根本無所謂常不常態、正不正常,凡在自然界中出現的都是自然的、正常的,因為自然要表現什麼就表現什麼,總之,自然具有無限的可能性?顯然,我們不會認為分別自然或不自然、常態或反常、好或不好沒有意義。

       7.綜上所述,我認為可以對自然做出下列合理的斷言:
      第一,自然界有其基本、客觀、普遍的特質與法則,以致於具有可理解性,人得以探究。這是科學的基礎,無此,科學不可能。
      第二,自然界浩瀚、無窮、奧秘、可畏,在許多方面都不可探究且難以理解,人需敬重以待。這是科學的極限,也是自然倫理的因由。
      第三,現實上,人是自然存有,活在自然界中,也以自然為其存在條件。這是人文與文化得以展現的現實條件。

      第四,各種人文價值(真、善、美、聖)與自然有關但並非源於自然界,也不應以自然為師法對象,故人可以甚至也應超越自身一些天生的自然特質。
      第五,自然界總是彰顯著超越性,引人超越自然。這是人因自然界而自然引生的哲學態度與宗教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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